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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之八──委托加工纳税行为

——更新时间:2006-09-27 12:09:08 点击率: 2925
  税法对于纳税人的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1、委托加工消费品行为界定
  消费税法规定,委托加工行为必须是由委托人提供原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受托人代垫少量辅料并收取相应的加工费和辅料费。无论是原材料由受托人自己生产,或是受托人自行外购再销售给委托人,亦或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购进原材料,加工生产产品之后再销售给委托人等其他任何行为,均不能被认定为委托加工行为,因此也不能按照税法对委托加工行为的计税规定执行,以免纳税人因此而漏计税基,少纳纳税额。
 
  2、受托方应尽代收代缴义务
  对于非确属委托加工的行为,消费税法规定,委托方是该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实际纳税义务人,而受托方则是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消费税的法定义务人,这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而采取的源泉扣缴方法。
  如果受托方没有履行法定的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委托方没有缴纳其应纳的消费税税款,此时委托方必须补缴税款,而受托方因为不履行法定义务,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规定,受托方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导致委托方少缴或未缴消费税的,委托方不能免除补缴税款的责任,而受托方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要被处以其原本应当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法规定,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计算依据按照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 如果委托方已经把收回的消费品直接销售,应当按照其对外销售额来计税。
  (2) 如果收回的消费品尚未销售或者被用于连续生产等情况,这时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公式里所说“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公式所说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料的实际成本,但是不包括增值税的税金)。
 
  3、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税价格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委托方是真正的消费税义务人,但是受托方在代收代缴消费税之时所采取的计税价格并不是纳税义务人的同类产品价格。按照税法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必须以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当月平均销售价格作为确认依据。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售价,应当按照上述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来确认计税价格。
  此外,虽然受托方为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但是并非所有受托方都具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资格。税法规定: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不再由受托方(即个体经营者)代收代缴消费税,而是一律由委托方收回消费品之后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4、收回消费品后不可直接销售再次计税
  委托方由受托方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并收回应税消费品之后,如果委托方直接将该消费品对外销售,因为应税消费品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因此无论委托方是否将该消费品提价销售,均无须再次纳税消费税。当然,如果委托方直接对外销售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当初消费品收回消费品之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国家也不会因此向纳税人退还消费税税额。
 
  5、收回消费品后连续生产扣税
  委托方收回已税消费品没有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再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法允许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从连续再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款中予以扣除。但是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扣除范围的规定严格执行,这个扣除范围和外购已税消费品的税额扣除范围完全一致。
  纳税人在扣除当期消费品已纳税额之时,必须按照法定的计算公式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另外纳税需要注意的是,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材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首饰,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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