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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纳税基础之一──纳税范围界定

——更新时间:2006-09-27 11:55:46 点击率: 2641
  消费税既然是国家对特定消费品进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这也就意味着其纳税范围是有限的,而并非是一个需要所有纳税人都普遍纳税的税种。在这一方面,消费税与同属三大流转税范畴之列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考虑到消费税的特殊立法目的,纳税人要对消费税的纳税范围、纳税环节界定清楚。
 
  1、纳税范围
  增值税是一个普遍纳税的税种,只要是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有形动产”这一条件范围之内的货物,除了国家税法明确规定可以免税的少数商品之外,其余任何税法未曾明确列举商品均需缴纳增值税,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得不税”;而消费税则恰恰相反,国家仅仅有针对性地选择了14类商品进行课征,税法未曾列明的其余所有商品均无须缴纳消费税,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税”。
   我国当初开征消费税的立法思想,并不是将其确立为一个普遍纳税的税种,而是国家出于节约资源、引导消费等特定目的,选择性地规定了少数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应税商品。原来的消费税仅仅规定了11个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2006年4月1日开始,国家对消费税原有的11个税目税率进行了重新调整,此次消费税改革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取消原有的“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本属于“护肤护发品”纳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归入“化妆品”税目。
  (2) 取消“汽油”和“柴油”税目,增加“成品油”税目,该税目下设7个子目,分别是汽油(原税率不变)、柴油(原税率不变)、石脑油(税率为0.2元/升)、溶剂油(税率为0.2元/升)、润滑油(税率为0.2元/升)、燃料油(税率为0.1/升)和航空煤油(税率为0.1/升).
  (3) 增加5个全新的税目,分别是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高档手表(税率为20%)、游艇(税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实木地板(税率为5%).
  (4) 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原来在“小汽车”税目下设置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3个子目,改为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2个子目。其中“乘用车”子目按照气缸容量(即排气量)的不同分为6级税率:气缸容量在1.5升(含)以下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税率为5%、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税率为9%、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税率为12%、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税率为1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税率为20%、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5) 调整原来的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税率为10%。
  (6) 调整原来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由10%的税率下调到3%。
  (7) 调整白酒税率,将原来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不变,仍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但是,下列商品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范围:
  (1) 体育竞赛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
  (2)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以及子午线轮胎、翻新轮胎。
  (3) 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
  (4) 用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各特种用车(如救火车、急救车、工程抢修车)。
 
  2、纳税环节
  同属于流转税范围之内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在纳税环节上存在极大的不同。增值税是一个环环相扣纳税链条,其纳税环节是销售或进口环节,因此,只要商品没有退出流通领域,无论商品最终流转过多个环节,每流转一次就需要缴纳一次增值税,属于典型的多环节纳税税种。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则具有单一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消费品的生产、流通或消费品已经在前一个环节承担了消费税,在以后环节又出现应税行为,应当允许纳税人将其以前环节承担的消费税在再次纳税环节进行扣除,以免出现重复纳税。消费税这种单一环节纳税的特点,使其无论在应纳税额、出口退税等各方面的计算,都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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