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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之七──自产自用纳税计算

——更新时间:2006-09-27 12:07:07 点击率: 2623
  1、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税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之后,不是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身继续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者用于其他方面的,此种行为称之为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将其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无须缴纳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这些应税消费品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的实体。对于纳税人将自产自用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行为,税法之所以规定无须纳税,是国在为纳税人在将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之内的最终产成品对外销售之时,还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如果税法要求纳税人将作为原材料或半成品应税消费品计算纳税,那么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就得允许纳税人在最终产品的纳税环节,再将其以前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予以扣除,这样无疑等于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而且也不利于纳税人实际财务核算。
 
  2、用于其他方面应税
  但是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一定最终都全部用于连续生产,纳税人还可能会将其改用于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集资、赞助、馈赠等其他各个方面。对于这种情况,税法规定纳税必须对这些自产自用的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其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人移送使用消费品的环节。
 
  3、计税价格确定
  由于纳税人以上的各种行为只是视同销售行为,并不是将消费品真正对外销售,因此也就没有取得实际的销售,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采取从价定率计税标准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缺乏真实的计税价格,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逐一确定其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1) 纳税人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 纳税人上月或最近时期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3)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该行业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于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计算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之中,暂时无须考虑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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