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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纳税基础之二──联营企业加工卷烟计税

——更新时间:2006-09-27 11:59:24 点击率: 2682
  税法明确规定,在委托加工消费品之时,应当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其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受托方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售价,则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从联营企业回购加工好的卷烟再直接对外销售的,无论该企业对外销售卷烟之时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无须再缴纳消费税,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则必须缴纳消费税:
 
  (1) 该工业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的时候,除了必须向联营企业提供加工所需要的卷烟牌号之外,还必须同时向联营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公示的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2) 该工业企业将其从联营企业购买回来的加工卷烟对外销售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必须和该企业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如纳税人未能分开核算,则必须将其一并计入自产卷烟的销售收之中再次纳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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