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证明管理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0:14 点击率: 2243

一、标题: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三、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 抵="" 退="" 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 税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九、办事程序:
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