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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0:46 点击率: 2321

一、标题: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九、办事程序: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十、告知文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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