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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办理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0:05 点击率: 2472

一、标题: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办理
二、业务概述:
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
四、办理部门: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购货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发放证明单。购货方核销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后,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
七、办理地点: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购货方应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
九、办事程序:
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生产单位或个人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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