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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1:04 点击率: 3070

一、标题: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二、业务概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政策依据:

[税收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部门:

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每年5月31日前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每年5月31日前

七、办理地点:

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九、办事程序:

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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