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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0:43 点击率: 2679

一、标题: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三、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九、办事程序: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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