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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0:11 点击率: 2187

一、标题:
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遗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补办的,由委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交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办《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 抵="" 退="" 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
四、办理部门:
受托方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复印件; 3.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复印件(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5.出口发票复印件; 6.载有《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九、办事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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