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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的办理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0:55 点击率: 2921

一、标题: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的办理流程
二、业务概述:
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主管国家税务局在收到申请人办理免税证明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后,应当认真审核《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凡符合“协定或协议”规定,可以对其国际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开具《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
四、办理部门:
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不论经营航线多少,均采取一站审核程序, 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凡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他业务发生地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出示由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七、办理地点:
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不论经营航线多少,均采取一站审核程序, 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凡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他业务发生地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出示由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
八、应提供资料:
对一站审核的国家税务局中,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应当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写)。 二、居民证明文件: 视外国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不同,提供以下“居民身份证明”中的任何一种: (一)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税务机关填写《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第三栏(居民身份证明栏)签字并盖章; (二)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税务机关另行出具《居民身份证明》; (三)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政府有关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证明; (四)由香港公司为其居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商业登记核证本》原件(样式附后)。无特殊需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香港税务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居民身份证明》。 上述“居民身份证明”自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机关签署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三年内,凡纳税人居民身份发生变更,或所持“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满的,应及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并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免税证明手续。 凡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他业务发生地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出示由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并提交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办理支付运费的免税手续。
九、办事程序:
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免税证明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后,应当认真审核《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凡符合“协定或协议”规定,可以对其国际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开具《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并在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上加盖“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后留存该证明文件备查。申请人保存《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备向同一地区地方税务局或其他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其他地区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其出示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加盖本局公章及加注日期并留存一份,同时留存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一、无特殊需要,非一站审核地的其他地区的国家税务局不再审核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正本文件。 二、证明表自主管税务机关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如果纳税人在三年内居民身份变更,或所持证明表三年期满后,仍需享受免税待遇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免税。 三、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交免税证明的,可先按规定征税,待补交证明后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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