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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0:02 点击率: 2335

一、标题: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21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生成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九、办事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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