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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0:22 点击率: 2410

一、标题: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 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 抵="" 退="" 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九、办事程序:
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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