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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及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0:08 点击率: 2140

一、标题:
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及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等特殊原因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可以向主管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1.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的时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手续。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手续。 2.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书面延期申报申请; 2.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或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 3.代理出口协议(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办事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
十、告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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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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