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营改增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16]70号
通知明确了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税负分析和整体运行情况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202号
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四大行业中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以及营改增主行业为“3 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同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作为跟踪测算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的主要依据。
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测算明细表。
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企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5号
总机构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的高速公路公司,暂由总机构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由总机构分发至沿线各市(县、区)收费站,用于道路桥、闸通行费凭证。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速公路企业的业务紧密关联。
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6]1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总发[2016]95号的同时,省国税局补充了六个意见:
①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②深入做好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③运用分析成果促进经济发展;④运用分析成果优化纳税服务;⑤运用分析成果改进税收工作;⑥强化责任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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