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和优化《外管证》的办理程序,同时明确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的措施主要有:
1)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经营的,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3)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包括优化《外管证》的开具、报验登记和核销。
《开管证》开具实行“一地一证”、简化资料报送、即时办理,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就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104号
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41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其中:税务登记类3项事项、税务认定类14项事项、申报纳税类18项事项、优惠办理类3项事项、宣传咨询类3项事项。
凡纳税人存在欠税、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等情况,或属纳税信用等级D级企业、非正常户的,应到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办理省内通办事项。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368号
纳税人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承担集团总部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单位,应为纳税人做好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维护服务,可以自建服务体系,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1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国税]移动互联网办税系统开通和广东国税微信公众号改版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16]9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7月7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税局将在代开的专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1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28号
13、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多部门门联合发文印发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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