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口退税
7月1日起,广州市正式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地区,这意味着境外旅客广州购物后在离境时可以享受退税
退税条件 :①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②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③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不超过90天;④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退税流程:购买退税物品→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在离境口岸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海关签章确认 ;向代理机构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审核→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
2、广东省国税局选定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和公布首批21户退税商店名单
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文,广东省国税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为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同时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佳商店等21户企业经广东省国税局备案成为广东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退税商店。
今后,广东省国税局将定期更新退税商店名单,并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发布。
八、税收优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9号
凡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不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进行管理,改为每年都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通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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