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企业相关行政管理
1、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6]149号
通知规定: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旧版建筑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的通知建办市[2016]32号
按照建市[2015]154号规定,暂不更换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五、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我市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①住宅类: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②生产经营类: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③车位4%。
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增加《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⑵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单修订内容
①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中增加“代收费用”栏次。
②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税发〔2009〕91号规定,调整收入项目名称,在申报表(一)中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数据列,在申报表(二)、(四)、(五)、(六)中调整转让收入栏次,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指标。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草拟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8月9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