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又到8月底啦,又有一大波新政来袭!
好多便民实用的消息,好多好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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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政策法规
政策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详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税务机关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建立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
政策二:税务总局又公布营改增4个最新执行口径中有3个口径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详情)
1、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3、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点击查看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政策四:最高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6号 (点击查看详情) 8月28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对其作出了权威解读。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解释》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司法解释明确: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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