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12: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减半优惠政策发布,7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18〕58号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同时指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政策13: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 税委会公告〔2018〕3号
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
汽车整车关税降税幅度分别为40%、25%;汽车零部件关税降幅为46%。
政策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18〕55号
公告对初创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应符合的条件进行明确。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1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二十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政策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五号
政策17:海关总署关于2018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委会[2018]28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4项香港原产商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
政策18: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33号
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政策19:7月1日起 ,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抵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国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月30日后,您需要使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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