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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政策

——更新时间:2018-08-07 05:38:46 点击率: 13445



(二)最新财税政策:

政策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6号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精简填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的原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2015年版A类报表)等申报表进行大幅精简、合并和优化,减少数据项超过65%。同时,参照2017年版A类报表的表单结构、设计标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1)简化表单设置:取消2015年版A类申报表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2)优化报表结构: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2015年版A类和B类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2017年版A类报表,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3)完善填报内容: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4)分支机构填报要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5)实施时间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2018年版A类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2018年版B类报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政策10: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周密筹划、统筹推进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工作。

1、明确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2、明确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明确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1)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A.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B.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1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亮点一凭证分类初亮相

《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第八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旨在为纳税人提供实际操作指引,消除以往“发票是唯一税前扣除凭证”的理解误区。 

亮点二收款凭证来减负

《办法》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在《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免除代开发票的负担,促进业务发展。此外,相关企业也将大大减轻办税负担。

亮点三补救措施接地气

《办法》根据“尊重事实、宽严相济”的原则,制定了补救措施,既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扣除原则,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纳税人可以分步骤实施补救措施:第一步: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第二步:企业在补开、换开外部凭证过程中,一旦对方出现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情况,补开、换开工作将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若企业的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企业可采取更为特殊的补救措施,即在具有相应资料可以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亮点四追补扣除消顾虑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主动没有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亮点五分摊方式更简化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的共同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取得外部凭证的一方以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支出的其他企业以取得外部凭证一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在一定条件下共同支出可以凭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将可有效简化企业的税务处理。  

亮点六租用费用切实际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或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在有些情况下,这些费用是包含在租金中,有些情况下需要单独支付。对于后一种情况,出租方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既有采取销售方式处理的,又有采取费用分摊方式处理的。因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同处理方式下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

亮点七境外支出定原则 

亮点八规范管理新理念

亮点九引导内控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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